来源时间为:2023-01-16
户型不超70㎡,只租不售!中山出台保租房管理办法
2023-01-1608:51:23来源: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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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保租房户型多大,租金怎么算,如何选址,如何认定,有什么支持政策?
1月12日,由中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的《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筹建、管理以及支持政策作出明确要求或执行标准。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十四五期间
中山拟筹建2万套保租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直以来都是热门话题。
近年来,保障性租赁住房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中央和地方纷纷强调增加这类住房供给,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此,广东也制定了“十四五”期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其中,中山的筹建任务为2万套。
目前,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也在推进中,2022年已筹建15个项目。2022年1-7月,中山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918套,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筹集任务。
来源丨广东建设发布
为加快发展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筹集供应,同时也为方便集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了解相关政策,中山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有五大章节,涉及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建、选址、户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认定标准、支持政策、融资方式等内容。
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出售
1户型标准:建面≤70㎡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以公寓型、宿舍型等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片区租金参考价的95。
2.个人存量房可用作保租房
中山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多主体投资,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存量房源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市政府产权土地或房源筹建项目申请流程
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产权土地/存量房源申请流程
3.保租房配建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暂行办法》中提到,提高住宅用地中保租房供应比例,主要安排在产业园、轨道站点附近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
新建商品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保租房,并将配建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4.保租房不得销售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5.承租人:新市民、青年人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租人一般为在项目所在地镇街无房或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以下是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申请、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
(二)兼顾公平,自主自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按照投资主体公平自愿的方式如实申请。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衔接,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充分评估项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设施的承载力,合理控制规模总量,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切忌盲目扩张,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四)属地项目,属地管理。各镇街要切实承担起加强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对房源的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和退出申请严格把关。
第二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
第一节项目筹建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可由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多主体投资,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存量房源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设筹集试点项目,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房源筹建方式包括: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五)利用居住存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
(六)将周转房、公房等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将闲置的公租房项目整体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将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将村、社区、经联社、私人企业等投资建设的住房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将租赁企业或个人成规模的出租房源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一)将企业或个人成规模的存量房源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二)将各类人才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三)其他类型的筹建方式。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行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区域和涉及安全问题不适宜居住区域严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为产权人或运营单位。用于改建的房屋应权属清晰并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公寓型、宿舍型等小户型住房为主,每套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以下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一)已开工、已建成或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每间房间认定为一套。
(二)安置认定的人才、面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可相应提高。
第九条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节项目认定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改建项目提供权属人改建同意书、改建方案.
第十一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受理认定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日常工作,项目认定程序按照《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受理认定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下列各项政策: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村集体利用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村集体依法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由受让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村集体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依规办理抵押登记,属村集体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壤环境安全、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等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并相应提高产业园区配套建筑面积占比,最高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配套设施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
(四)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土壤环境安全、权属不变、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仅临时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房屋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改建应按照报批通过的建设运营方案实施改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开出让时将配建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成交后由竞得人按照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约定的配建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用地面积比例及提高建筑面积、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申请人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以办理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和专项债券。
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